法院強制執行證人可以出庭作證不。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出庭作證的,證人應出庭作證。
人民警方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定金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需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鑒定的依據。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培訓,如果情節嚴重,經院長批準,處于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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