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于無限防衛的討論中,點認為無限防衛是不受限制的防衛,即防衛時間、防衛手段和防衛結果都不受一般防衛的限制。
對正在加害、殺人、強盜、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非法侵害者死亡的,不是防衛過度,不承擔刑事責任。
由于無限防衛可以給予防衛人員剝奪侵害人員的生命而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根據人權至上的原則,防止無限防衛濫用,《刑法》在規定無限防衛時,不僅設置了限制條件,其限制程度也比正當防衛嚴格。《刑法》規定,無限防衛是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行為的防衛,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市民的人身權利(其中有些犯罪所侵害的是多客體),關于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踐中也是侵害市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由此可見,能夠實施無限防衛的侵權行為,只是能夠實施正當防衛的多種侵權行為之一—對人身權益的嚴重侵權行為
。《刑法》規定,能夠實施無限防衛的侵權行為共6種。其中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法律規定的重大犯罪侵害行為,易于理解和把握,不應再有爭議。
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適當把握的侵害行為,由于缺乏法定的內函和外延,這兩種侵害行為與殺人、強盜、強奸、綁架一樣,在構成嚴重犯罪時實施無限防衛,構成了無限防衛爭論的核心。筆者具有肯定的觀點,可以對侵權人實施無限防衛的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權行為,應該和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一樣,達到構成嚴重犯罪的人身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