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名譽權,構成犯罪。但是,在行為人實施了明目張膽的強扒婦女衣服,對婦女的身體實施了某些性騷擾、侮辱行為時,對行為人定侮辱罪還是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卻很容易混淆。
辱罵可以用暴力的方式進行。在此,暴力僅是指施暴者為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所采取的強制手段,并不包括故意殺人罪。
若侮辱他人過程中,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殺害了他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而不應認定為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并罰。
但是,如果是在侮辱他人的過程中,第三人加以阻止,行為人為地排除了阻礙,致使第三人受傷或死亡,則應認定為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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