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調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對知道是無罪的人,采取偽造、隱瞞、毀滅證明書或其他隱瞞事實、違法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調查(包括強制措施)、審判的;
(二)對知道有罪的人,即知道有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瞞、破壞證據或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隱瞞不立案、偵查(包括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三)立案后,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但沒有正當理由中斷調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不管,取消或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人實際脫離調查
(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無罪判決、裁定,即無罪判決、無罪判決、重罪判決、輕罪判決
其它枉法追訴,不予追訴;枉法裁判的行為。
第二,徇私枉法罪的處罰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手段不好,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和其他嚴重的危害后果。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和手段非常惡劣,人身和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死亡,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遙法外,繼續作弊,引起社會公憤。
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司法人員貪污、枉法、犯本罪,同時構成的,按照重罰規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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