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于妨礙公司、企業經營秩序罪的一種。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經濟往來中,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典》第184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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