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和容忍賣淫罪都是獨立罪,但由于兩罪屬于同類型犯罪,組織賣淫罪的具體行為包括容忍賣淫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區(qū)分兩罪。
就容留行為本身而言,是指為他人提供賣淫嫖娼活動場所的行為。主觀上,他們知道提供場所是為賣淫嫖娼活動服務(wù)的,客觀上應(yīng)該有積極提供場所的行為。無論是組織賣淫罪中包含的容留行為還是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行為,兩者的含義都是一致的。因此,僅從容留行為本身就無法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qū)別。因此,要區(qū)分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行為和容留賣淫罪,必須從整體角度考慮,即容留行為在整個犯罪活動中的作用。
一般來說,組織賣淫犯罪案件往往包括容留行為。雖然容留行為是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但其目的是為組織賣淫服務(wù)。也就是說,組織賣淫中的容留行為是通過提供組織賣淫活動場所來實現(xiàn)更有效的組織控制和管理賣淫活動的手段。容留賣淫中的容留行為的目的其實是為賣淫活動提供便利,從而獲得一定的利益或好處。因此,根據(jù)容留行為在兩個罪行中的不同作用,結(jié)合組織行為的本質(zhì)特征,區(qū)分兩者的關(guān)鍵在于容留行為是否包括組織和控制:一是組織賣淫中的容留行為不是單一的行為,它作為組織管理的手段構(gòu)成了整個組織行為的一部分,為組織賣淫活動服務(wù)。容留賣淫的目的不包括組織性,只為他人提供賣淫活動,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不包括組織性。
組織賣淫罪的組織行為特征上海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