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搶劫綁架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兩種罪行的行為方式各不相同。前一種是通過現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強迫受害者當場交出財物,或直接搶走財物;后一種是在將人劫持并限制其自由后,以殺害、重傷受害者的方式強迫其家屬、親友交出財物。
(2)兩項罪行實施的時間和地點不同。前者當場使用暴力、威脅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產,侵犯財產所有權和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同時在同一地點完成的后者先綁架人質,然后在期限內交出財產,侵犯人身權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有一定的間隔,發生的地點一般不同。
(3)犯罪對象不同。強制當場從受害者那里奪走財產,僅限于動產的后者一般通過信件和第三者傳達威脅財產的要求,被命令交付財產的人不是被綁架的人,而是家人和朋友等,財產可以是動產和房地產,也可以是財產利益。
(4)兩者所屬的類別罪名不同。兩者都是復雜的對象。前者的主要對象是財產所有權,后者的主要對象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前者是侵犯財產罪,后者是侵犯人身權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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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搶奪罪中“其他嚴重情節”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