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但是,由于工作上的失誤,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與本罪是一樣的。
所以,并不是所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㈠客觀行為行為特征不同。
工作失誤,行為者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義務的忽職守罪表現為行為者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責任義務。
㈡造成危害的原因各不相同。
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缺陷、國家員工文化水平低、業務素質差、工作經驗不足,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錯誤,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而且玩忽職守罪,就是違反了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的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工作的實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錯誤,造成一些嚴重的損失。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是,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借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決不能以工作失誤蒙混過關,逃避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