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制造毒品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中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制成原材料以外的物質。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制成毒品。其中,以毒品以外的物質為原料,提取或制成毒品,例如將罌粟制成鴉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除毒品中的不純物質,成為純毒品和純度高的毒品。那么,什么狀態下的毒品被認定為制造的毒品數量,被定罪呢?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制造的毒品包括兩點:
首先,在制造毒品的情況下,成品和半成品的數量應被確定為制造毒品的數量。
第二,不能再加工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不得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對于廢液、廢棄物的認定,可以根據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觀形態,結合被告人對毒品過程的供給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向鑒定機構說明。
在制造毒品的情況下,毒品成品、半成品、廢液廢棄物可能會檢測出毒品成分。廢液廢棄物是指沒有進一步提取(純化)毒品條件的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可以檢測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極低,因此不應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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