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多去財產的行為,主觀上都是為了非法占有,為了直接故意,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罰也不同。所以要區分兩者。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對象不同。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簡單的對象,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搶劫是指不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公然搶劫財產,而搶劫是指行為者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受害者交出財產或直接搶走財產。也就是說,搶劫的實施是單一的,搶劫是復合的。
值得一提的是,應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劫財物時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情況。舉例來說,行為人趁人不準備搶劫別人的項鏈,導致受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搶劫別人手中的財物,而只有受害人跌倒受傷。這是一種搶劫罪還是一種搶劫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次,要看傷害是否是罪犯故意造成的。
第三,如果行為人在行為前沒有計劃用暴力手段搶劫財產,此時應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為者的犯意發生了變化,其行為完全符合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攜帶兇器盜竊會不會構成搶劫罪上 | 上海搶奪罪中“其他嚴重情節”是 |
上海刑事案件里面搶劫罪與綁架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