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據為己有,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的行為不一定都是犯罪。所以,確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在于看該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的范疇。
具體地說,就是看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以下法定的挪用公款行為的范圍,即在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當被視為一般違法行為。以下挪用公款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大肆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在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
四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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