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盜竊、欺詐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貪污罪分為犯罪既遂和急歲犯罪未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者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公共或國有財產或非國有機構的財產行為,在具備貪污罪構成的所有要件的同時,也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的既遂與否,必須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者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素的特點。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者是否實際非法占有公共或國有財產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產。如果實際非法占有,視為既遂。
2.看行為者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客觀危害。其中,衡量造成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金額實際達到5000元;第二,雖然貪污金額實際上還沒有達到5000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嚴重的事實。
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貪污行為,可視為既遂,否則應視為未遂。
上海貪污罪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