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在許多情況下與合同欺詐有許多相似之處,普通人很難區分。雖然民事欺詐和合同欺詐在日常生活中交織在一起,但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經營,以創造履行能力為欺詐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簽訂合同,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得對方的經濟利益,合同欺詐罪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和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者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合同不準備履行合同,或者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不需要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缺陷的合同標的物,或者對合同標的物質量進行虛假描述和介紹;合同詐騙的行為者總是盡一切可能冒充合法身份,如使用虛假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以此來欺騙受騙者的信任。
(3)詐騙財產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對象不同。民事欺詐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者欺詐的合同存款、預付款等是合同債務的表現物的合同欺詐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產始終是物權的表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無效。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并提起訴訟,民事欺詐者將對其欺詐的后果承擔歸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合同欺詐是一種嚴重違反刑律和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應對合同欺詐的法律后果承擔雙重法律責任,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對對方造成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欺詐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限度內,由民法規范調整的合同欺詐罪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產為目的,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由刑法規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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