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遂和未遂的標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和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和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必須越過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的時間成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和未遂。銷售以毒品實際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者是否獲利,不會影響成立。毒品在實際沒有轉移的情況下,即使已經達成轉移協議,或者行為者已經盈利,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和未遂。行為者以將毒品從甲方運往乙方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著手,因行為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達目的地時,屬于犯罪未遂的毒品到達目的地時目的地時是犯罪的既遂,到達目的地后,即使因為某種原因將毒品運往當地或其他地方,也是犯罪的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制造毒品罪實際上應以制造罪品為既遂標準,制造的毒品數量、純度高低等不影響現遂的成立。開始制造毒品后,如果沒有實際制造毒品,就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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