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詐騙手段籌集非法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此處的使用詐騙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籌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為誘餌,騙取籌資資金的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變態吸收公共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于:
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籌資詐騙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資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主觀目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形式一般是暫時使用該存款,在其約定的時間內返還給投資者約定的金額。
客觀地說,在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在不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下,的所有權,必須采用詐騙的方法,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則是為了暫時使用該資金,因其行為不具有欺騙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