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實際上,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
擁有配偶的人雖然沒有和別人舉行婚禮,但是以夫妻相稱或對外以夫妻自居。
夫婦相稱,除當事人承認、日常生活中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性生病時,男性以丈夫的名義簽字、陪護,女性生孩子的男性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孩子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夫婦相稱的輔助證據。
構成重婚罪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兩種方法可以追究重婚罪:
第一,公安機關根據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自行調查,或者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由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受害收集證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騙與配偶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