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拘留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為。私人拘留人員罪是指司法人員私人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為。
㈠罪與非罪。
在監管工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不嚴、管理松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因工作粗心、疏忽而錯誤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一般是職務上的錯誤,不構成犯罪,但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㈡既遂和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已脫離監督人或押解人監督的是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督人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完成,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逃離監督機關和監督人的控制為基準。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服務員、犯罪嫌疑人逃離監獄,但在監獄監督范圍內被逮捕的是未遂,或者逃離監獄外,但立即被發現,當場被逮捕的也是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督機關和監督人的控制范圍,應該是既遂。
㈢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1.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人員主要利用監督和釋放罪犯的職務便利,非法擅自釋放罪犯的徇私枉法罪行為客觀上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知道有罪的人作出不立案、不起訴的判決、無罪判決、裁定,掩蓋罪犯。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督、押解職責的司法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主要是對刑事案件具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