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到了人民法院審判階段,被告人仍可行使其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自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移送刑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自立案之日起即具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后又請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委托辯護人。即自訴案件是直接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代理。
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時可以委托辯護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起訴材料3天內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后3天內通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法定義務,不告知即為違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來說,通過普法學習,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享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而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沒有告知的,可以依法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