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沒有被剝奪自由,但依法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執行管制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監督;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
根據執行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其活動情況;
第四,遵守執行機關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時,應向執行機關申請批準。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沒有被剝奪自由,但依法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執行管制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監督;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
根據執行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其活動情況;
第四,遵守執行機關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時,應向執行機關申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