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受害人自案件轉移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即案件經調查機關調查結束后,轉移人民檢察院調查起訴時,受害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律還規定,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例如,一些受害者是未成年人,他們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法定代理人,他們可以為未成年人雇用訴訟代理人。
一些受害人因重傷等原因不能行動的,他們的近親也可以雇用訴訟代理人。為了方便受害人行使這一權利,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收到轉移審查起訴的案件資料之日起3天內通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受害人,一般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可以立即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天內通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受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具體范圍參照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范圍執行。受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范圍是律師、人民團體、受害者所門推薦的人、受害者的監護人和家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上海刑事案件中如果有了立功表現 | 上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中 |
在上海刑事訴訟案件主要包括哪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