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即使罪犯正在服刑,如果發現其他罪行尚未處理,仍需根據具體情況數罪并處罰。
然而,這種并罰規則與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處罰規則不同。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后,刑法執行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仍有其他罪行未作出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并將前后兩個判決作出判決,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已執行的刑期,應計算在新判決的刑期內。
具體方法是對新發現的漏罪(無論多少)作出單獨判決,然后對前后兩個判決進行處罰,即前罪所處的處罰和漏罪所處的處罰,根據相應的數罪和處罰原則一起決定執行的處罰。在計算具體刑期時,已經執行的刑期都應計算在新判決的刑期內。換句話說,對于前一個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該從前后兩個判決執行的刑期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