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間,如果有新的犯罪行為,顯然應當實行并罰。與此同時,考慮到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說明該罪犯并沒有悔改表現,已執行的刑罰對其沒有任何改過自新的效果,又犯新罪應予加重處罰。
按照法律規定,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先對犯有新罪的罪犯分別作出相應的判決,再對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未執行的刑罰,按照相應法律規定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說,先從前罪判決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執行的刑罰,再把前罪判決執行的刑罰與后罪判決執行的刑罰合并,這種計算刑期的方法可以簡稱為“先減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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