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鄧方故意殺人、強奸、侮辱尸體、盜竊案進行了公開判決,依法對被告人鄧方作出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的終身判決。在這個事件中,被告人鄧方到達事件后,認罪態度良好,也有坦白的行為,但法院給予了最嚴厲的處罰,為什么鄧方到達事件后的表現完全沒有考慮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直有坦白寬廣、抵抗嚴格的刑事政策,對事件發生后坦白的嫌疑犯法院一般給予輕微的刑事處罰?!缎谭ㄐ拚浮?8)從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第67條增加了嫌疑犯沒有前兩項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輕微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的結果,可以減輕處罰該條款將坦白寬的刑事政策寫入法律,成為法律規定的內容,坦白的人、坦白的人可以真正輕松或減輕處理。
但是,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任何嫌疑犯只要在事件發生后有坦白的行為,就可以受到輕微減輕的刑事處罰。坦白適用從輕到輕,減輕處罰,還要結合犯罪目的、流程等犯罪具體情況綜合衡量,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
在上述事件中,鄧方對受害者實施了殺害、強奸、侮辱尸體、盜竊等一系列犯罪行為,手段極其殘酷,犯罪性質極其惡劣。上海刑事律師分析鄧方到事件后的坦白、悔改的表現,不是為了逃避極刑而增加平衡,而是為了真正的悔改,對這樣的嫌疑犯受到輕微的處罰,無疑是縱容犯罪,違反了刑法坦白的規定精神。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衡量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人鄧方到案后的表現和坦白行為不足以影響其量刑,作出上述判決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