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本市某小區發生一起精神病患者持刀傷人事件,一名男子用菜刀砍傷一名路人和一名保安,最終在警察的猛攻下,他被當場制服并抓獲。經驗性損傷,路頭、手、腿多處被砍傷,保安面部被砍傷。經過司法鑒定,犯罪嫌疑人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在發病期間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也沒有受審能力。
近幾年來,我國精神病患病率一直居高不下,三分之一的精神病患者有主動攻擊的傾向,每年有一萬多起精神病患者肇禍案發生,其中三分之一是殺人、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精神病人持刀砍傷致死事件屢見不鮮,造成一定程度的社會恐慌,也再次引起人們對社會上嚴重精神病人的關注,面對一次次悲劇的發生,人們不禁要問,精神病人傷人該怎么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上海律師認為,無論是在刑事責任方面,還是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我國法律實際上都有明確規定。
依據《刑法典》第18條第1款:“精神病人在無法辨認或者控制其行為時,造成危害后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屬犯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治療。”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典》(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也對強制醫療程序做出了框架性規定。
在民法方面,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則其侵權責任可以減輕。對造成他人損害的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財產賠償費用。不夠多的,由監護人賠償。
以上案例中,檢察機關認為,男子故意傷害他人,嚴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對其強制治療,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當刑事部分問題處理完畢,受傷的路人和保安分別委托上海律師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男子父母的各種相關損失,法院也酌情支持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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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法對犯罪預備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