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打印遺囑的性質所決定的。與傳統意義上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不同,打印遺囑并不強調立遺囑人或代書人必須在立遺囑現場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愿當場制作遺囑。所以,審查打印遺囑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遺囑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遺囑人對已打印好的遺囑內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確認,且見證人是否在場全程見證立遺囑人確認遺囑的過程。在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打印遺囑才能被認定有效。正基于此,《民法典》第1136條才規定見證人必須“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每一頁都簽名”“注明年、月、日”,就是為了確保打印的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通過時空同步的見證活動,將立遺囑人確認遺
國務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