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婚姻律師聽到這樣的一個新聞,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幾年之后,因為身體和經濟情況,沒有繼續撫養孩子的能力,于是便想讓自己的大女兒來撫養,遭到了大女兒的強烈反對。夫妻倆因為這事,把女兒告上了法庭。那么姐姐撫養弟弟是否合法呢?

法院判決父母勝訴,麗麗作為姐姐要撫養弟弟。律師表示: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父母對于孩子沒有撫養能力,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是有撫養的義務。
上海婚姻律師《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基于建立和諧家庭關系、減輕國家負擔的需要,上述法律規定在制定之時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本案法院依上述規定判決,合符法律規定。但仔細研讀上述法條,會發現本條存在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賦予了兄、姐比父母更重的義務。
上海婚姻律師《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兄、姐在父母無力撫養且自己有負擔能力時,有撫養弟、妹之義務,此為義務。但其享受權利時卻與父母與子女之間有差異:父母撫養了子女即享有被贍養的的權利(遺棄子女的,子女可拒絕贍養),只是在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時才有起訴的權利。
兄、姐撫養弟、妹后想享受被“贍養”的權利時卻被額外增設了限定條件:一是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即沒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天然取得了不“贍養”抗辯權。子女沒有負擔能力也可一定程度拒絕贍養老人,此為實踐操作,《民法典》并未“開口子”規定沒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可拒絕贍養老人;
二是,法律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須符合“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法條使用的是“或者”,即選擇性要件,滿足其中之一即可。但法律規定弟、妹履行撫養義務卻須符合“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法條使用的是“又”,即必須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要求被撫養的弟、妹履行撫養義務,這無形添加了兄,姐的負擔。

上海婚姻律師:同樣對家人履行了撫養義務,為何享受權利時卻區別對待?這不是人為制造矛盾嘛!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理解法條中的“負擔能力”?法條并未規定兄、妹有經濟收入或生活來源,顯然“具有負擔能力”與“有經濟收入”是有區別的,具有負擔能力經濟狀況應好于有經濟收入。對此,應綜合考慮撫養人的經濟收入、生活負擔、當地人均收入水平。如若本案麗麗經濟收入尚可,從保護未成年角度出發,法院判決未嘗不可,只是希望麗麗弟弟能牢記姐姐的恩情。
法律案例解讀的l藍衣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