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畢某、盧某在杭州注冊成立了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冒用李佳琦的名義,生產、宣傳、銷售“李佳琦嚴選”自熱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閑食品系列產品,并將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產品的外包裝上。不少消費者被誤導,繼而購買。

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實粉絲發現該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為幫助自己的偶像維護權益,粉絲們陸續購買了一些侵權產品郵寄給李佳琦。
上海侵權律師:事實上,李佳琦從未與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過合作。
【案件審理】李佳琦將上述兩家公司訴至蕭山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維權費用共計106萬元。
8月26日蕭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人格權糾紛案,兩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依法缺席審理了該案。

【法院判決】9月8日,蕭山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召回、撤換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產品、宣傳資料等;
向李佳琦進行書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佳琦”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
【律師分析】
上海侵權律師:《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等權利。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盜取上學機會;采用違法方式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對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當發音。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廣告等。
該案中,李佳琦作為擁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妝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業價值。美腕(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佳琦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業價值。
上海侵權律師: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宣傳資料、產品名稱、產品包裝、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業經營,該行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權和肖像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李佳琦要求兩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維權費用106萬元,法院認為,因李佳琦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兩被告因此所獲得的利益。

故根據李佳琦的知名度、兩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持續時間、損害后果,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其經濟損失為16萬元。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