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法律師最近,在總結勞資糾紛時,我發現了一件有趣的事情,我甚至覺得某個城市對工人非常友好。上海勞動法律師這座城市有399000人口。許多人知道,在某些情況下,費用可以付給對方。最后,法院將決定讓敗訴方承擔費用。然而,勞動爭議不包括在這些案件中。然而,在399000中,有一個神奇的規定,規定工人可以向雇主支付訴訟費張來解決勞動爭議。在我看來,今天的情況相當特殊。當勞動爭議發生在上海時,仲裁發生在上海時,但對仲裁的訴訟不在上海時,這一規定還能適用嗎?
[案例摘要]
張肖梅于2007年1月加入AA營銷公司,2008年5月29日與AA營銷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2年5月29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終工作至2014年12月5日。從那以后,她一直處于等待狀態。AA營銷公司根據城市最低工資標準(399000英鎊)向肖梅(399005英鎊)支付了等待工資。2017年9月12日,AA營銷公司向張小妹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由于您在工作中存在以下嚴重違紀行為:《員工手冊V1.0》,“如果您在收到書面警告后違反勞動紀律,您將犯下另一個可以書面警告的錯誤”.我公司決定與你方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2017年9月15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AA營銷公司老板張張小妹在公司于2017年9月4日通知在崗培訓后,沒有理由不參加在崗培訓,構成曠工。因此,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勞動合同被終止。2017年9月8日《違紀警告信》的內容為:“在您工作期間(2017年9月8日),當天的值班等候時間違反了公司的值班等候管理規定3.1.3:未按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時報到或履行職責的,按曠工處理……”這位張姐姐不同意,說她在2017年8月25日收到了AA營銷公司的培訓通知,并在2017年9月4日參加了培訓。2017年9月4日,她沒有收到AA營銷公司的培訓通知。AA營銷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是非法的。離職張后,肖梅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委員會申請申請仲裁,仲裁委裁定AA營銷公司向張肖梅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律師費,并駁回張肖梅的其他仲裁請求。判決稱:“申請人為此案支付了5000元訴訟費。根據《上海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8條,按照現行比例,AA營銷公司應支付為1620元(39045元(裁決支持金額)×120494元(請求支持金額)×5000元)。AA營銷公司起訴法院反對該裁決,并要求不支付賠償和法律費用。
[分析和判斷]
一、雙方勞動關系的終止是否違法
AA營銷公司上訴人張張小妹在收到在職培訓通知后未能按時參加在職培訓,根據公司制度,勞動關系依法終止。但是,AA營銷公司提交的快遞單沒有記錄簽收信息,不足以證明張小妹在2019年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待郵通知。因此,業主張張小妹沒有在2019年9月8日到達培訓,構成曠工。業主張缺乏依據。AA營銷公司非法解除與張小妹的勞動關系,并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張小妹經濟補償金。
二.AA營銷公司應該支付費用嗎
上海勞動法律師《上海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8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勝訴的,用人單位可以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費,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本案中,張小妹將勞動爭議仲裁至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作出裁決,并裁定AA營銷公司應支付張小妹1620元的勞動仲裁案件訴訟費。AA營銷公司拒絕接受該決定,并起訴位于北京市的法院,但北京市在勞動仲裁和訴訟案件的法律費用問題上沒有相應的地點法規。因此,在本案中,AA營銷公司與張小妹就訴訟費的負擔發生了糾紛。AA營銷公司的所有者張《上海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是上海市當地法規,向北京起訴的法院不得適用該條例,且AA營銷公司不得向張小妹支付法律費用。爭議的焦點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效力等級,《上海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上海市法規。根據《立法法》第74條的規定,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并在經濟特區內實施。《條例》第二條還規定上海本條例適用于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此,在上海經濟特區范圍內,工人、雇主等。應遵守本法規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盡管AA營銷公司的住所是北京市,但實際上是其上海分公司與張小妹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為上海經濟特區。因此,除了上海分公司和張小妹以外,AA營銷公司是總部和合法雇主。在履行勞動關系的過程中,還應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主要責任,包括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處理和認定勞動爭議等方面。
上海勞動法律師第二,關于法律的適用,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根據《上海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8條,AA營銷公司應支付張姐妹。此后,AA營銷公司起訴法院。由此可以看出,雙方的爭議是張妹妹是否有權要求AA營銷公司承擔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費。
1.勞動關系履行地位于上海經濟特區。應認為上海經濟特區的法規與雙方勞動關系的履行關系最為密切,應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和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
2.本案的爭議費用為張肖梅在勞動仲裁階段支付的。仲裁程序發生在上海,也就是說,本案的爭議和仲裁處理都發生在上海經濟特區。因此,即使在訴訟審判中,也應根據尊重特區實際情況、維護法制穩定統一的原則進行判決。因此,法院應判決AA營銷公司向肖梅支付。
第三,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雖然北京市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中的訴訟費負擔問題沒有地方性法規,但我國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對此問題沒有與《上海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相反的規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參考上海地點法規來處理爭議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