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受案范圍和程序。
司法解釋規定,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不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方式和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證明標準及處理原則。
避免“二次傷害”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強化了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權益保障。
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審中受到“二次傷害”,司法解釋規定,對于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證。對確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特殊保護措施;條件具備的,還可以采取遠程視頻等方式作證。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情況調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與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必要時,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并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對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由于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封存條件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精神病真假非小事 強制醫療案原則上開庭審理
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也避免未受約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同時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了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為明確強制醫療的復議程序,司法解釋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案情復雜、影響重大案件可召開庭前會議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開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社會影響重大的;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據了解,對于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各方存在不同看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解釋說:“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