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原則是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目前多數國家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該原則,把它作為在承認加害方負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前提下減輕其責任的一種方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就是體現的過失相抵原則。
所謂過失相抵原則,是指在加害人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過失,則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失程度減輕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過失相抵是以受害人過失減輕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其著眼點在于考慮受害人的心理態度。按照過失相抵原則,在無過錯責任中,如果加害人無過錯而受害人有完全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說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人了過失相抵規則。
機動車一方要減輕事故責任必須符合兩個法定要件:
(一)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二)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
目前法學界對何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理解角度并不一致,而審判實踐中傾向于看機動車一方在事故發生當時是否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如果機動車一方完全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如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即在確定賠償責任比例時,仍然考慮了過錯程度的大小,以體現對守法者的公平保護。
但只要損害后果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出于自殺或者非法謀取保險賠償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機動車一方負有全部事故責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