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猶如一柄雙刃劍,一方面是對侵權行為的嚴厲制裁,另一方面,在實施過程中如果把握失當,可能對公民與法人的私權造成侵害,那么知識產權刑法上保護的邊界是什么?下面上海律師事務所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刑法作為一種最嚴厲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和最終制裁手段,猶如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侵權行為的嚴厲制裁使人望而生畏,不敢輕越雷池,從而起到其他保護措施無法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刑事制裁的嚴厲性,在實施過程中如果把握失當,超越了刑法的既定邊界,就可能對公民與法人的私權造成侵害,從而偏離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初衷。
我國早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就以刑事基本法的形式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 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對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個罪名作了專門規定。之后,為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及應對知識產權領域犯罪形態變化的司法需要,解決刑法條文適用過于原則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2007年相繼頒布了兩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又共同制定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三個司法解釋對1997刑法規定的七種知識產權犯罪從犯罪構成、量刑情節以及刑罰適用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體系。
當前國際、國內對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關注度明顯提升。除傳統領域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案件明顯增加外,刑事司法也正越來越多地觸及與互聯網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新商業模式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出現了諸如“加框深度鏈接”等新類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要求加快擴張刑法保護范圍的呼聲高漲,這些都是刑事保護值得關注的新動向。在個案審理中,針對被指控侵權行為,究竟是足以認定構成犯罪還是只能認定構成民事侵權,往往爭議激烈,分歧很大。對于審判機關而言,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邊界,需要在每一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嚴肅認真地加以對待。因為確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邊界,不僅要符合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共政策的要求,同時還要與我國整個刑事司法體系和刑事司法政策相協調,這是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必須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

刑法保護
一、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必須嚴格遵循刑法的一般原則
刑事司法原則是指刑事司法過程中應當普遍遵守適用的一般性規則,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以及疑罪從無等,這些原則貫穿于刑事司法的始終,體現我國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和靈魂。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不同,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的權利邊界常常不夠清晰且具有相對不穩定性,因此較之一般刑事案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罪與非罪的判斷標準具有特殊性和相對復雜性。盡管如此,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依然屬于刑事司法的范疇,必須嚴格遵守刑事司法的一般性原則。我國實施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存的“雙軌制”執法模式,司法保護本身有民事、行政、刑事保護三種方式,而以剝奪人的自由與財產為刑罰手段的刑事司法,是其中最為嚴厲且最為昂貴的保護方式。因此,當保護知識產權需要動用刑罰手段時,必須采取更加嚴格的司法標準,準確把握好刑事保護的邊界。
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目前爭議最多的領域是著作權刑事保護。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于“其他作品”這一兜底條款范圍的理解,直接關系到著作權刑法保護的范圍,理論界與實務界均爭議很大。一種觀點認為,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明確列舉的刑法保護作品的類型過于狹窄,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斷花樣翻新,已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著作權權利保護內容的司法需求,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一切受保護的作品類型都應當納入刑法“其他作品”的保護范圍,具體而言,除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明確列舉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外,還應當包括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口述作品,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有與刑法明確列舉的作品具有性質大致相當、危害后果大致相當的作品才可以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對此,筆者認為,對于“其他作品”的理解,應當采取更加嚴格限縮解釋的立場。關于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司法職權問題,即明確司法裁判對于適用此類刑法兜底條款的解釋權限。
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制定時可能的不周嚴性,以及法律制定后社會情勢的不斷變化,具有保持法律相對穩定性的作用。兜底條款純粹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為法律解釋機關留下解釋法律的空間。法律解釋機關僅包括全國立法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不包括辦理具體案件的審判組織。最高司法機關可以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對法律條款的適用做司法解釋,并報經全國人大備案和審查。著作權的刑法保護范圍是否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行修訂或擴張,應當由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解決,而在此之前,在個案審理中裁判者隨意將刑法條文明確列舉之外的作品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并定罪判刑,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同時也超越了刑事司法的權限。因此,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隨意擴張適用刑法兜底條款,這是刑事保護的邊界之一。
二、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必須嚴格把握定罪的標準
刑事司法的定罪標準,是指認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且應當判處刑罰的基點。近年來,國家大力推動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經濟轉型升級,知識產權保護得到空前加強,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取得明顯成效。值得關注的是,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同時還提出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這是我國從積極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高度,就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刑事保護明確表達的一種立場與姿態,同時也是對要求加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國際與國內關切的一種回應。
由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采取知識產權犯罪為行為犯的立法模式,即只要實施了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即認定構成犯罪。而我國刑法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必須造成某種法定后果或者具備一定犯罪情節才成立此罪。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此看來,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入罪門檻似乎比其他許多國家要高。但我國刑法對知識產權刑事入罪門檻的規定,不僅符合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階段的要求,同時也符合TRIPS協定第61條規定“成員方至少應當對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商標或盜版,提供刑事程序與刑罰予以懲處。可采取的刑事處罰應當包括監禁或罰金,足以起到威懾作用,并保持與之相似罪行所處刑罰一致”的基本要求。同時,上述入罪標準的設定也與我國法律采取二元主義立法模式,區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對此分別實施行政制裁與刑事處罰相關。在我國,只有侵權行為嚴重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才能被定罪并科以刑罰。因此,刑法固有的理性與謙抑,在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中應當予以體現。我國刑法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類型、犯罪構成以及定罪量刑標準已有明確規定,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作修改之前,司法裁判不得隨意降低入罪門檻,也屬于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應當明確的一條重要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