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及相關事宜達成的協議,其中涉及的事項包括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則單指夫妻雙方但就離婚法律事實出現后就財產問題達成的協議。如果婚姻關系雙方自愿登記離婚,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與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問題一并體現在離婚協議書中。但是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區分開也有一定意義。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可以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及離婚訴訟過程中就離婚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協議,這種情況下,離婚財產協議一般表現為“如果雙方(自愿、訴訟)離婚,則財產如何分割”;另一方面,將離婚協議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區分開來,即可將離婚中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區分開來,便于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兩種法律關系進行考察,也便于對兩種法律關系在離婚中的影響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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