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服務場所(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其他進入服務場所之人應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盡量避免消費者在選購、交易商品過程中因過失行為而致商品發生毀損,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情
原告鎮江金緣珠寶有限公司在鎮江商業城開設了金伯利鉆石專柜。專柜地面鋪設的是瓷質地磚,柜臺是玻璃邊框、玻璃臺面,柜臺外隨機放置了簡易坐凳。銷售時,營業人員在柜臺圍合的空間內提供銷售服務,消費者在柜臺外選購商品。2013年3月26日下午5時許,被告劉鎖娣到該柜臺選購手鐲。原告營業人員將一款標價38.8萬元的翡翠手鐲交給被告查驗。被告手持該手鐲,轉身搬動坐凳,欲坐下仔細查驗時,手鐲不慎從其手中滑出,墜落至地面,手鐲局部出現明顯裂紋。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中,應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價格認證部門對該手鐲受損前的市場價值進行鑒定,其受損前價值為14.75萬元。法院向多名專業人員咨詢,均表示該手鐲殘值是其完好時價值的10%-20%之間。原告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4.75萬元,受損的翡翠手鐲歸被告所有。
裁判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關系。原告經營的翡翠手鐲屬易損易碎貴重商品,對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高于一般商品的標準。但原告的安全防范措施明顯缺失,應對手鐲墜地受損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作為消費者,在選購、查驗手鐲時疏于注意和防范,致手鐲滑落墜地受損,應承擔次要責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認定原告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責任。因雙方尚未完成交易行為,受損手鐲仍歸原告所有。參照專業人員意見,酌情認定手鐲受損后殘值為23000元,手鐲受損的損失金額為124500元。法院于2014年6月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735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是因消費者在選購手鐲時因不慎致其墜地受損而引發的一起較為特殊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正確處理本案,需要厘清以下三個問題:
1.經營者對服務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界定
經營者對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經營者對其服務場所(經營場所)依法承擔的使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其他進入服務場所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免遭侵害的義務。經營者不僅應保障消費者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還應盡量保障消費者在選購、交易商品過程中不因過失行為產生民事責任而致財產損失。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主要是看經營者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所要求達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達到了一個誠信善良的經營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本案中,原告經營的是翡翠手鐲等易損易碎貴重商品,對其服務場所、配套服務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程度的要求應比其他一般商品更高。原告對其經營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應當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以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發生。但原告未針對翡翠手鐲易碎的特點而對交易場所的硬物實施軟包裝,未在硬質地面上鋪設地毯或進行其他改造;未采取措施來合理降低交易過程中手鐲意外墜落至地面的垂直距離;未能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盡量避免消費者在查驗手鐲過程中受到不良因素的干擾,等等。因此,應認定原告對其經營場所和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明顯缺失,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當事人各自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辨析
侵權責任法上的因果關系主要是指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里的行為既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消極的不作為方面。如果經營者達到了應有的注意程度,實施了應當實施的作為行為,損害后果就不會發生或者可以減輕,則可認定經營者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告作為翡翠手鐲的經營者,更了解所經營商品的特性、服務設施設備和經營服務場所的實際狀況,更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商品交易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如果原告盡到了高度注意義務,采取了諸如對交易場所的硬物實施軟包裝、在硬質地面上鋪設地毯、合理降低柜臺高度、隨時提醒消費者小心謹慎等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手鐲墜地受損結果就可能不會發生,或者可將損失降至最低限度。被告作為消費者,明知或應當知道翡翠手鐲系易損易碎商品,在選購、查驗手鐲時,若盡到謹慎注意和防范義務,手鐲墜地受損也可能不會發生。綜上,原告和被告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手鐲受損結果的發生,與損害后果之間均具有因果關系。
3.各方當事人民事責任大小的認定
當事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大小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本案中如果原告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使被告在選購手鐲時不慎致其墜落地面,損害結果也可能不會發生,因此可認定原告存在較大過錯。被告如果在選購、查驗手鐲時盡到了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手鐲墜地受損的后果也就可能避免,因此可認定被告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為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經營者不斷改善經營場所環境和服務質量,綜合考慮整個交易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的過錯情形,各自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對翡翠手鐲受損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被告承擔30%的責任,較為恰當合理。
本案案號:(2013)京民初字第1293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傳軍 李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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