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離婚糾紛中涉及房屋分割問題時,應當平等協商地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上海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屋怎么分?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怎么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注意,以下幾類房屋離婚不能分割:
1.用他人身份購房。《物權法》規定,房屋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來認定房屋產權歸屬的,所以在離婚糾紛時就會直接導致房屋無法分割。
2.買二手房未過戶。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二手房的分割,若雙方當事人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法院會因該房屋的產權涉及案外人而不做分割。
3.受贈、繼承未過戶。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進行遺產分配,而該房屋的產權人也一直未變更。在這種情況下進行離婚訴訟,另一方就無法保護應得的權益。
4.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對于直管公房,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權;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產權單位往往只限定本單位職工才有權承租,并對使用期限做出種種限制。
5.購買商品房未及時辦理產權證的。
6.自建房未審批的。
7.房改房產權未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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