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罪名精析
1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犯罪及處刑規定。共分三款。
第二款是關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的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
構成要件
一、概念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 ; 同時構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所謂印章,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刻制的以文字、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竟、專用章,它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民事活動、行政活動的符號和標記。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所謂“印章”,是指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上述單位行使管理本單位事務、對外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后果的符號和標記。一般說來,公文要在加蓋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條僅對偽造上述單位印章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偽造上述單位公文、證件的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所謂“偽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偽造。如行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制作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取得某種利益,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而做準備,等。
3
認定要義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印章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具體罪名可根據所偽造單位的印章來定,如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等。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文件、證件、印章與國家機關的不同,因此刑法只規定了偽造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變造盜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文件、證件、印章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根據2001年7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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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16日施行 法釋〔2009〕19號)
······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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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10月24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的請示》(魯檢發研字〔2001〕第1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3
公安部關于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2年6月26日 公刑〔2002〕1046號)
鐵道部公安局:
你局《關于對偽造、販賣、使用假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罰的請示》(公法〔2002〕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對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生證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立案偵查。
二、對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生證而販賣的,應當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偵查;對販賣偽造的學生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就其明知是偽造的學生證而購買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處罰。
三、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半價火車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5日施行 法釋〔2001〕22號)
為依法懲處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證據規格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與申辯
1.違法嫌疑人基本情況;
2.問明實施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起因、參與人、方式、經過、后果等;
3.偽造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特征、內容、用途、去向;
4.結伙作案的,問明行為人是否有預謀過程、分工、聯絡以及各違法行為人相互關系、相互印證情況,問明有無前科。
(二)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
詢問證人、受害人,問明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時間、地點、經過,違法事實情節,制作詢問筆錄。
(三)物證、書證
1.偽造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原物、清單及照片;
2.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刻刀等作案工具原物、清單及照片;
3.樣式等原物、清單及照片;
4.收據、發票、帳簿、記帳憑證、非法所得的原物、清單及照片等。
(四)鑒定意見
偽造性質鑒定等。
(五)視聽資料
監控錄像、錄音、電子數據等。
(六)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違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系的電話記錄。有前科的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有效法律文件。
2.違法嫌疑人(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稅務登記證明、單位代碼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權限等證明材料。
3.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