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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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犯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及處刑規定。共分兩款。
第二款是關于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及處刑規定。這里規定的“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是指根據保密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該持有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傳遞、攜帶、保存這些文件、資料和物品。“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并且標明為絕密、機密兩個密級的文件、資料,不包括秘密一級的文件、資料;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被確定為國家絕密、機密的物品,如被確定為國家絕密或者機密的先進設備、高科技產品、軍工產品等。所謂“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是指在有關機關責令說明其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來源和用途時,行為人拒不回答或者作虛假回答。根據本款規定,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認定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犯罪時,應當首先查清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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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于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于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于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準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制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于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于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于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并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脫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于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征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于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占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占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么其實際占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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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其他罪之間的界限
注意劃清本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兩者在侵犯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其主要別是:前者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則包括任何一級的國家秘密;前者的行為方式是非法持有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后者的行為方式則是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如果行為人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后,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應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一罪處理。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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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年6月11日 法釋〔200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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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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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格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陳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3.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案發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過、手段、結果等;
2..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
(三)物證、書證
1.被確定為國家絕密或者機密的先進設備、高科技產品、軍工產品等;
2.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其他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等。
(四)鑒定意見
司法審計報告、文檢鑒定等。
(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的現場監控錄像、視頻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六)辨認筆錄
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七)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等。
(八)其他證據材料
1.報案登記。偵查單位(包括派出所)的報警記錄應記清發案時間、詳細地點、簡要案情等情況,報案人自然情況等等,如報案人見過犯罪嫌疑人,則應問明并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身高、外貌、衣著等情況。填寫受理報案人的姓名、時間、地點及初步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機關應作詳細的訊問并就投案情況寫出說明。
3.案件來源。應寫明何時、何地、何部門接何人報案,報案的內容及措施,以受案單位名義填寫。對當事人以書面材料舉報的,公安機關也應按要求如實寫明。
4.抓捕經過。由具體承辦人寫明接報案后,采取何種方法于何時在何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蓋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專用證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戶籍復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證明、證明、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等復印件或抄件,并加蓋印章,且有證明該材料的出處。
7.有關物證的保存。對有關物證應制作扣押手續,如實填寫品名、數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或調換。對無法保存的物品,應拍攝照片,制作銷毀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