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聚眾淫亂犯罪及處刑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聚眾淫亂犯罪及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聚眾淫亂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在男女性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還可以是男女混雜多人。所謂“淫亂活動”,主要是指性交行為,即群奸群宿。根據本款規定,聚眾淫亂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為首分子;“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的。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構成要件
一、概念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二、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
(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
(3)旨作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安全規則對人們的社會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因而它也可以貫穿到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之中。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就其特點、意義而言,分別反映了公共生活規定所調整的兩個領域,與之相關聯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兩個方面:即通過紀律規則所調整的公共場所秩序以及通過交往規則所調整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聚眾交往和風俗習尚。聚眾淫亂違犯了公共生活規則,破壞了公共秩序。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感到淫亂犯罪的客體不好理解,認為這類行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亂之外,通常都是暗地進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說就破壞了公共秩序。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征: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奸等行為。而對于這種行為并不限于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并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征: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于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三以上的人。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于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并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本罪的主觀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容,但是兩者又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在聚眾淫亂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眾淫亂犯罪分子對于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眾淫亂犯罪。
所謂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現為尋求感官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通過聚眾淫亂來刺激感官,尋歡作樂。這既是犯罪分子通過聚眾淫亂行為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眾淫亂行為的內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現得更為明顯。
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聚眾淫亂犯罪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首先,它決定著聚眾淫亂行為的性質。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既不是基于義憤,也不是基于某種非法利益,這就決定了聚眾淫亂犯罪的矛頭所向決不局限于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不局限于某個特定的對于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任何人可能成為其侵害的對象。所以本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的犯罪。其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為人的道德墮落和精神空虛,這就決定了他們用以尋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種卑鄙齷齪,不顧廉恥的丑惡行為。再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能夠把本罪與各種追求政治目的區別開來,是區分本罪與其他罪的主要標志。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并非聚眾地與他人自愿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系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奸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實踐中,對于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這種行為雖然在表現現象上看似具有聚眾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恃征來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征。從主觀方面看,雖然行為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為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營利。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征。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為人賣淫行為,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并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征。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于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于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二、本罪與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后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后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并不限于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三、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于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于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于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并不在于促成他人賣淫。
量刑標準
犯本款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1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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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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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格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 證據規格
聚眾淫亂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1.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一、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2.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3.目的:淫亂。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聚眾淫亂犯罪行為的證據,具體包括:
1.證明行為人是聚眾淫亂首要分子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參加集體性交活動行為的證據;
4.證明行為人參加群奸群宿活動行為的證據;
5.證明行為人參加跳裸體舞活動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1)首要分子;(2)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1)可以從輕;(2)可以從輕或減輕;(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1)聚眾;(2)集體性交;(3)群奸群宿;(4)跳裸體舞;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地方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辦理聚眾斗毆等幾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2000年10月11日)
修訂后刑法把1979年刑法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成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等幾個罪。為了正確適用刑法,更加準確有效地打擊這幾類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們依照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聚眾斗毆等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現紀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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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多人糾集在起進行淫亂活動。
(一)“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二)“淫亂”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
(三)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人。“組織”是指糾集聚眾淫亂的人員、選擇或提供聚眾淫亂的場所等;“指揮”是指安排淫亂的方式,也包括脅迫、誘騙他人參加淫亂活動等;“策劃”是指為聚眾淫亂活動出謀劃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種作用的,就可認定為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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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選
王某聚眾淫亂案(2016)鄂12刑終98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為追求刺激,組織、糾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
王某聚眾淫亂案
案情簡介: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淫亂罪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鄂120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議庭經審閱本案卷宗材料,審查上訴人王某的上訴理由,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合議庭依法訊問了上訴人王某,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現已審理終結。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1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和朋友周某、馮某某(均已行政處罰)飲酒后,由王某提議去嫖娼,三人竄至咸寧市咸安區火車站附近的發廊,由王某進店挑選賣淫女并與店主談價,后支付600元將賣淫女樊某某、岑某某(均已行政處罰)帶至附近的賓館。王某在賓館前臺支付房費開了房間,五人進入房間后,在王某的提議下,五人以相互交換性關系對象的方式進行淫亂活動。凌晨2時許,公安民警接群眾舉報,在該賓館將王某等人抓獲。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追求刺激,組織、糾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王某上訴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上訴人王某犯聚眾淫亂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所列舉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質證,二審審查核實,證據來源合法,所證內容客觀真實,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糾集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王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王某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綜合考慮王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對其客觀評價,量刑并無不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收購、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 |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 擅自進口固 |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 非法處置進 |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