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聚眾淫亂犯罪及處刑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二款是關于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這里所說的“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觀看錄像、表演及作示范等手段,誘惑未成年的男女參加淫亂活動的行為。實踐中,往往是通過傳播淫穢物品、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法進行拉攏、腐蝕,引誘未成年男女參與淫亂活動。根據本款規定,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不需具備“多次”的條件。所謂“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男女。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完全,辨別是非的能力差,正確的性道德觀、人生觀尚未定型,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根據本款規定,對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犯罪,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種或刑期。
構成要件
一、概念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行為人采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的生長發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時期,不象成年人那樣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已確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誘惑。如果他們參與有違社會道德準則的淫亂活動,不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養他們健康的性道德觀,反而只會助長他們與社會德德的背離,最終導致其喪失人倫道德,腐化墮落,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誘發其他犯罪,因而現代文明各國無不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并用刑法這道屏障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各種犯罪。因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時,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無論其參與聚無淫亂活動是公開的還是暗地的,都嚴重傷害了周圍群眾的道德情感,敗壞了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極大的腐蝕性,因此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又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滿 18 周歲的人。對成年人通過各種手段引誘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引誘,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隨從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誘惑本無意參加聚眾淫亂的不滿18周歲的人參加聚眾淫亂,具有教唆的性質。引誘的方式,在實踐中常常表現為以淫穢下流的語言,觀看黃色下流的錄像,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攏、腐蝕、勾引未成年人參與淫亂活動。
應注意的是,“引誘”盡管含有“騙”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誘騙”。就引誘而言,被引誘者在引誘者的引誘下參與聚眾淫亂活動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誘奸”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誘奸幼女的則構成奸淫幼女罪。
參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眾淫亂的現場。未成年人實際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構成參加,未成年人實際并未進行聚眾淫亂活而只是觀看他人從事聚眾淫亂活動的,也應認定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成年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主體。另外,引誘者即可以是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眾淫亂者或其他人員,如賓館、舞廳的管理人員等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具體說來,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質,所以在主觀方面認識要素上具備以下特點:
其一,行為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實施引誘行為;
其二,行為人要對犯罪對象未成年人這一事實有所認識。如果確實不知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不能構成本罪。但若符合聚眾淫亂構成要件的,可以聚眾淫亂罪論處。當然,這里要求對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認識,只要是明知其可能為未成年人即可。
其三,行為人還須認識到被引誘者在其引誘下是參加聚眾淫亂的行為。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客觀表現方式上,構成本罪要求被引誘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是聚眾淫亂活動,如果不是聚眾淫亂活動或奸淫行為不具有聚眾性,如行為人引誘未成年人與自己進行淫亂活動,則不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其次,從行為對象上區分,本罪的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如果行為人引誘成年男女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引誘成年男女并提供場所聚眾淫亂的,則可以構成聚眾淫亂罪。
二、本罪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引誘行為,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兩罪的區別在于:
(1)在犯罪對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對象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
(2)被引誘者行為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是為了淫亂,多出于好奇心的驅使;而后罪中幼女則是為了獲取財物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而后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引誘幼女進行賣淫活動,主觀動機多出于營利。但不以此為限。而引誘行為表現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現為向被引誘者宣講性體驗、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來刺激被引誘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現為給被引誘者以金錢、物質上的誘惑等。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2條規定,引誘未成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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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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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格
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 證據規格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1.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貧、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2.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即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即證明行為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包括:
1.證明行為人利用金錢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利用物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行為的證據;
3.證明行為人利用其他利益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1)可以從輕;(2)可以從輕或減輕;(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1)金錢;(2)物質;(3)其他。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地方規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辦理聚眾斗毆等幾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2000年10月11日)
修訂后刑法把1979年刑法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成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等幾個罪。為了正確適用刑法,更加準確有效地打擊這幾類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們依照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聚眾斗毆等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現紀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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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或者其他手段,拉攏、誘惑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只要被引誘的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的,即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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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選
崔勇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2014)甘刑初字第713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其行為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崔勇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
案情簡介: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以甘檢公訴刑訴(2014)7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涉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9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忠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假冒某傳媒公司經紀人身份,以不要面試,直接到某傳媒公司做平面模特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劉X、劉X(系姐妹,均系未成年人)的信任,引誘未成年少女劉X、劉X在大連市某區某路某客棧、某出租房內與崔某介紹的朋友“三哥”(身份正在核實)聚眾淫亂。公訴機關向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供了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證人劉某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崔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支持其指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提請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依法懲處。被告人崔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建議公正判決。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假冒某傳媒公司經紀人身份,以不要面試,直接到某傳媒公司做平面模特的名義騙取被害人劉X、劉X(系姐妹,均系未成年人)的信任,引誘未成年少女劉X、劉X在大連市某區某路某客棧、某出租房內與崔某介紹的朋友“三哥”(身份正在核實)聚眾淫亂。上述事實,有業經庭審質證并經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查采信的物證手機(照片)、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被害人戶籍證明、現場照片、現場檢測報告、情況說明、遼寧省公安廳綜合信息平臺旅店住宿查詢、大連某酒店開房單據、被害人陳述、證人劉某證言、被告人崔某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裁判結果: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活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上述認定一致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始至2017年6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