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百零四條 內容
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犯罪及處刑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其他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其他人員,如一般單位收發室人員故意延誤郵件收發的,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郵政工作人員違背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和任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郵政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等有關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這里規定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果是過失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郵件延誤投遞的,不構成本罪;“延誤投遞”,是指郵政工作人員故意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沒有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寄送、遞交的信件、電報、傳真、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雜志等;“公共財產”,是指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是指關系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各項事業的利益,以及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名譽等的各項權利和利益。郵件的種類、內容繁多,有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函、文件、文書;有的是公司、企業的合同、材料;有的是治病救人款物,直接關系到國家、集體、組織和個人的利益,延誤投遞,往往可能造成很嚴重的損失。本罪是結果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本條規定,對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概念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民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郵政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矩,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收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收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郵政工作人員違背國家法律賦予其的職責和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郵政法》第6條、第22條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郵政工作人員不履行其職責,不遵守上述規定,即為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行為人出于泄憤、報復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也是郵政工作人員對其職責不負責任的表現,至于何謂嚴重,則應主要結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來認定。
延誤投遞郵件,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對應當按期投遞的郵件,有條件投遞而故意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不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至于延誤時間的長短,法律沒有規矩,只要行為人沒有按規定時間投遞郵件的,即屬延誤。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及時、迅速地投遞郵件,但并沒有超出規定所允許的期限,即使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不構成本罪。發生延誤投遞的時間可以是在分揀投遞、押送、收發等任何一個環節中,這里的 “延誤”不同于隱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遞但超出規定的時間,后者則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遞。如果行為人故意隱匿不投的,則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本罪屬于不作為犯,即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將郵件按時投送而故意延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誤投遞郵件的,不構成本罪。
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發生了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僅有延誤投遞的行為而沒有發生重大損失的結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即國家郵電部門的干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發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嚴重不負責任,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行為人實施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其出自何種動機和目的,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如果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本罪。
認定要義
一、本罪中郵電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認定
1990年6月2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郵電部關于查處郵電工作人員瀆職案件的暫行規定》,對郵電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范圍進行了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瀆職案件,主要是指利用職務之,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泄露通信秘密,貪污用戶財物,收受賄賂玩忽職守等案件。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郵電公安保衛部門應立案查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1.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以及隱匿或者毀棄報刊數量較多的;
2.郵電工作人員竊取郵件,或者從中竊取財物的;
3.郵電工作人員貪污郵電營收款、用戶匯兌款、儲蓄存款、報刊款以及其他款項的;
4.郵電工作人員利用通信工具,傳遞非法信息,從中收受賄賂的;
5.郵電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收寄禁寄物品,致使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危及郵件或人身安全的;
6.郵電工作人員竊取通信秘密或者泄露通信秘密的;
7.郵電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機要郵件丟失被盜的;
8.郵電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通信中斷等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5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性文件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 (試行)(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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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職人員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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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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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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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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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規格
第三百零四條 證據規格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1.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性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2.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1.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1.證明行為人“故意延誤”行為的證據;
2.證明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證據:(1)不依法履行應盡職責;(2)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
3.證明行為人延誤投遞行為的證據:(1)不投遞;(2)延誤投遞;
4.證明行為人造成損失行為的證據:(1)影響國家重大事務;(2)影響有關單位的重要工作;(3)給客戶造成重大財產和經濟損失;(4)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5)使郵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1)重大損失;(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1)可以從輕;(2)可以從輕或減輕;(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1)不投遞;(2)延誤投遞;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