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處罰金或者: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占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第2款是關于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沁^去生物的遺骸或遺留下來的印跡,是指保存在各地質時期巖層中生物的遺骸和遺跡。“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動物的遺骸或遺跡(主要指一萬年以前埋藏地下的古爬行動物、哺乳動物和魚類化石等)。“古人類化石”是指石化的古人類的遺骸或遺跡(主要指距今一萬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遺骸,如牙齒、頭蓋骨、骨骼)。這些古人類化石和占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人類發展史和自然科學具有重要意義。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保護適用文物保護的規定。“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的三檔刑罰進行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文物的保護制度。對象為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所謂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古代人類、古代脊椎動物的遺體、遺物或者遺跡埋藏地下因年代久遠而變成的跟石頭一樣的物品。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對研究古人類、古生物的起源和進化,古人類、古生物生存環境的變遷和演變,以及人類文明發展和進步的歷史,地層年代的確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其數量極其有限,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應視為文物加以保護。至于脊椎動物,則是指有脊椎骨的動物,屬于脊索動物的一個亞門。此類動物體形左右一般對稱,具有頭、軀干、尾 3 個部分,其中軀干部分又被橫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較完善的感覺器官、運動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經系統,包括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 5 大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所謂盜掘,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不經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私自挖掘。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秘密的,有的則是明火執仗地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進行,有的則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盜掘中使得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受到嚴重破壞,則并不影響本罪成立,行為人在客觀上只要實施了盜掘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仍決意盜掘。所謂明知道,既包括確知,即確實知道是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盜掘的可能是古人類化石或古脊椎動物化石。至于行為人盜掘的目的,一股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當然亦不能排除行為人還可以有其他目的、如為了侵占古人類化石或者古脊椎動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為毀損、破壞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等。
認定要義
一、正確認定古化石的性質和價值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且這兩種化石必須是具有科學價值,并受國家保護的化石。因此,對化石的性質、價值應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鑒定。
量刑標準
依照《》第328條第2款的規定,犯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3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盜掘國家、省級重點保護的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的;盜掘并盜竊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嚴重破壞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1月1日 法釋〔2015〕23號)
第八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
實施盜掘行為,已損害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走私文物、倒賣文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盜竊文物,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跡,過失損毀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案件涉及不同等級的文物的,按照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級文物的,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依照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根據涉案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文物價值;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或者結合本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鑒定意見、報告認定。
第十五條 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退回或者協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損毀,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實施本解釋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雖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系初犯,積極賠償損失,并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七條 走私、盜竊、損毀、倒賣、盜掘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證據規格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行為人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行為的證據;
(二)證明行為人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行為的證據;
(三)證明盜掘古人類化石積古脊椎動物化石集團首要分子的證據;
(四)證明行為人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行為的證據;
(五)證明行為人實施“盜掘”行為同時,盜竊吉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行為的證據;
(六)證明行為人造成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嚴重破壞行為的證據;
(七)證明行為人盜錨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行為的證據;
(八)證明行為人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情節較輕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1)秘密盜掘;
(2)秘密竊取。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案例精選
任某某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案(2015)淅刑初字第050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任某某與被告人任文會與賀某某、賈某某分別預謀到淅川縣大石橋鄉溫營村賀家嶺的荒山盜挖恐龍蛋化石,2012年8月7日,任文會開著一輛面包車帶著發電機、電鎬等作案工具到淅川縣大石橋鄉溫營村與賀某某會合,任某某租用一輛面包車帶著發電機、電鎬等作案工具到達淅川縣大石橋鄉溫營村與賀某乙會合,7日晚上和8日晚上,任文會伙同賀某某、任某某伙同賀某乙在賀家嶺的荒山盜挖恐龍蛋化石,任文會伙同賀某某共挖出恐龍蛋化石19枚,任文奇伙同賀某乙共挖出恐龍蛋化石數5枚。2012年8月9日凌晨,任某某、賀某乙將5枚恐龍蛋化石隱藏在山上一無人居住小屋內;任文會、賀某某將19枚恐龍蛋化石裝在面包車運輸下山,在大石橋鄉的公路上被公安民警截獲,二人棄車逃跑。經鑒定,24枚恐龍蛋化石均為滔河扁圓蛋。
任某某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任某某與被告人任文會與賀某某、賈某某分別預謀到淅川縣大石橋鄉溫營村賀家嶺的荒山盜挖恐龍蛋化石,2012年8月7日,任文會開著一輛面包車帶著發電機、電鎬等作案工具到淅川縣大石橋鄉溫營村與賀某某會合,任某某租用一輛面包車帶著發電機、電鎬等作案工具到達淅川縣大石橋鄉溫營村與賀某乙會合,7日晚上和8日晚上,任文會伙同賀某某、任某某伙同賀某乙在賀家嶺的荒山盜挖恐龍蛋化石,任文會伙同賀某某共挖出恐龍蛋化石19枚,任文奇伙同賀某乙共挖出恐龍蛋化石數5枚。2012年8月9日凌晨,任某某、賀某乙將5枚恐龍蛋化石隱藏在山上一無人居住小屋內;任文會、賀某某將19枚恐龍蛋化石裝在面包車運輸下山,在大石橋鄉的公路上被公安民警截獲,二人棄車逃跑。經鑒定,24枚恐龍蛋化石均為滔河扁圓蛋。
2012年12月26日晚23時許,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任文卓(已判刑)、田建道(已判刑)、李曉飛(已判刑)、徐建偉(已判刑)、齊小濤(已判刑)、嚴花林(已判刑)在淅川縣荊紫關鎮孫家灣村白亮坪組紅土崖山坡上,利用電機、電鉆等工具盜挖恐龍蛋化石時被孫家灣村村民發現,該村村民立即阻止任某某等人盜掘恐龍蛋化石的行為并報警,民警到場后任某某、任文卓、徐建偉等三人被當場抓獲,田建道、李曉飛、齊小濤、嚴花林等四人逃跑,并于現場扣押發電機等作案工具。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齊小濤、嚴花林到淅川縣公安局荊紫關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田建道、李曉飛到淅川縣公安局荊紫關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李新庚、任文卓、田建道、李曉飛等人證言以及書證鑒定結論、被盜掘的恐龍蛋化石照片、作案時所用工具照片、被告人指認現場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及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裁判結果:
被告人任某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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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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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采集、供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