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或者。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多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由國家具有所有權及處置權的檔案。“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當然也應包含搶劫檔案的行為。“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取得國家所有的檔案。本款對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的刑事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復制、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實際上是改變了檔案的所有權。并且也意味著國家所有的檔案隨時有可能被公布。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涉及國家和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不適當的公布會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款規定,對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同時,又犯本法規定其他罪行如何處罰的規定。這主要是指搶奪、盜竊的檔案屬于文物或者國家秘密,行為人同時能犯數個罪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將關于檔案的犯罪放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這并不是說檔案都屬于文物,檔案中只有一部分屬于文物。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獲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所謂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國家檔案館保管且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檔案。歸集體、個人所有的檔案不是本罪的對象。
根據我國《檔案法》第 3 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的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任何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檔案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在國有檔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當面奪走或搶取國有檔案的行為,一般是乘管班人員或持有人不備而奪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備時而強行奪取的情況。所謂竊取,是指采取自以為不為國有檔案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既可以當其面竊取,也可以在檔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場時而潛入檔案存放地竊取等。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之一行為,即構成本罪。即若只實施搶奪檔案的行為,構成搶奪檔案罪;只實施竊取檔案行為的,構成竊取檔案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進行搶奪或竊取,如果行為人不知搶劫或竊取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如果行為人搶奪或者竊取的不是國家所有而是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則不構成犯罪。
二、正確處理一罪與數罪的關系
國家所有的檔案多屬保密檔案。在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和開放之前,都不允許公布、流傳和開放。而搶奪、竊取家所有檔案的行為人,目的大多是為了獲取這種檔案中的國家秘密,特別是有的犯罪分子搶奪國有檔案的目的,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其行為既觸犯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又觸犯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這種情況,《刑法》第329條第3款已作了規定:有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對上述情況,應依照為境外竊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329條第1款的規定,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有搶奪、竊取國有檔案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規格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目的:非法占有。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行為人搶奪、竊取國有文學檔案行為的證據;
(二)證明行為人搶奪、竊取國有圖表檔案行為的證據;
(三)證明行為人搶奪、竊取國有影像檔案行為的證據;
(四)證明行為人搶奪、竊取其他國有檔案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公然奪取。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案例精選
鄧某、曹某竊取國有檔案案(2017)魯1091刑初307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2017年9月3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曹某以咨詢相關政策為由,到達威海市國土資源局12樓,被告人鄧某進入1209會議室將放置在會議室椅子上一本《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交給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曹某將檔案帶到車上,后二被告人乘車離開威海市國土資源局。案發后,被告人鄧某、曹某通過跑腿公司將竊取的檔案送回威海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9月30日18時,被告人鄧某、曹某經偵查機關傳喚后,到達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曹某竊取國有檔案,其行為觸犯
《中華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
之規定,應當以竊取國有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鄧某、曹某竊取國有檔案案
案情簡介:2017年9月3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曹某以咨詢相關政策為由,到達威海市國土資源局12樓,被告人鄧某進入1209會議室將放置在會議室椅子上一本《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交給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曹某將檔案帶到車上,后二被告人乘車離開威海市國土資源局。案發后,被告人鄧某、曹某通過跑腿公司將竊取的檔案送回威海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9月30日18時,被告人鄧某、曹某經偵查機關傳喚后,到達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曹某竊取國有檔案,其行為觸犯
《中華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
之規定,應當以竊取國有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鄧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趙宏輝認為被告人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鄧某雖然實施了將材料從辦公室拿出并且交給在走廊等待的曹某的行為,但只是讓曹某了解里邊的信息,并沒有指使曹某進行竊取。鄧某發的“藏起來”的信息只是希望曹某看材料時不要被工作人員看到,二人沒有共同竊取的故意。如果鄧某的行為構成犯罪,系因國土資源局自身管理漏洞導致,應對被告人減輕處罰,且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鄧某當庭認罪悔罪,犯罪情節輕微,危害較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的辯護人王瑋對公訴機關指控鄧某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認為鄧某系初犯、偶犯,其在明知國土資源局報警的情況下,主動退回檔案,回到威海,具有自首情節。其竊取的檔案屬于公示項目,未給國家和國土資源局造成損失,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有異議,曹某辯稱其沒有竊取檔案的主觀故意,其以為鄧某給他的檔案是合法占有,故拿出國土資源局;曹某的辯護人認為,曹某按指示陪同鄧某去調查,在走廊等待期間,鄧某給了曹某資料,他認為是通過正常批準程序拿出來的,二人拿到材料正常攜帶卷宗離開,后來接到國土局電話后立刻歸還檔案,曹某主觀上不知道材料是國有檔案,且未經國土局允許私自拿出的,他沒有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曹某和鄧某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如果被告人曹某構成犯罪,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本案的發生系因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存在管理不規范的情況,可以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曹某在犯罪的中相對作用較小,系,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鄧某、曹某到威海市國土資源局咨詢相關政策,到達該局1208室土地儲備科后,因工作人員忙于接待他人,被告人鄧某出來后進入旁邊的1209會議室,見四周無人,鄧某將放置在會議室椅子上一本《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拿出后交給在外等待的被告人曹某,并發微信告訴曹某“藏起來”,曹某將國有檔案帶離12樓,到了10樓,并發微信告訴鄧某,二人在10樓匯合后,分別離開。后被告人曹某將國有檔案帶到車上,二被告人共同乘車離開威海市國土資源局。案發后,工作人員發現檔案丟失,通過監控辨認,懷疑系被告人鄧某、曹某竊取,遂電話聯系被告人鄧某,當天下午,被告人鄧某通過跑腿公司的人員將竊取的檔案送回威海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9月30日18時,被告人鄧某、曹某在離開威海返程的途中,經偵查機關傳喚,返回威海市國土資源局,自動投案。
裁判結果:被告人鄧某、曹某共同竊取國家所有檔案,均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雖然二被告人事先沒有共同預謀竊取國有檔案,但被告人鄧某臨時起意,將檔案從會議室秘密取出并交給曹某保管,而后在工作人員不允許其隨意翻看其他檔案的情況下,其明知自己對該檔案沒有處分權,其向曹某發微信要求“藏起來”,亦證實了鄧某對該盜竊行為性質的認識,被告人曹某在已感覺鄧某行為、神態異常的情況下,攜帶該檔案,離開原來所在樓層,并告知了被告人鄧某其在十樓,二人在十樓匯合,二被告人此時已形成了盜竊的意思聯絡,且客觀上亦使國有檔案已脫離了所有權人的控制,竊取行為已既遂,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應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被告人鄧某辯護人趙宏輝關于二被告人沒有共同盜竊的意思聯絡、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關于其沒有盜竊的主觀故意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人在案發后,在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公安機關的溝通交涉下,主動將檔案送回,并從機場返回配合調查,可以認定二被告人有自動投案行為,但被告人曹某對其竊取國有檔案的主觀故意予以否認,不屬于如實供述,依法不認定其構成自首;被告人鄧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在庭審中認罪、悔罪,依法可認定其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辯護人王瑋的上述辯護觀點,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鄧某產生犯意,指使曹某竊取國有檔案,被告人曹某具體實施,二被告人在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被告人曹某的相對作用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辯護人關于其構成從犯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
、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犯竊取國有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
被告人曹某犯竊取國有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