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多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由國家具有所有權及處置權的檔案。“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當然也應包含搶劫檔案的行為。“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取得國家所有的檔案。本款對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犯罪的刑事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復制、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實際上是改變了檔案的所有權。并且也意味著國家所有的檔案隨時有可能被公布。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涉及國家和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不適當的公布會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款規定,對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或者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同時,又犯本法規定其他罪行如何處罰的規定。這主要是指搶奪、盜竊的檔案屬于文物或者國家秘密,行為人同時能犯數個罪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一重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雖然將關于檔案的犯罪放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這并不是說檔案都屬于文物,檔案中只有一部分屬于文物。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我國《檔案法》第7條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檔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檔案法》,及 1990 年 11 月 19 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檔案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所謂轉讓,是指將檔案的所有權轉給他人的行為。
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依本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觸犯本法構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間諜罪、泄露國家機密罪等,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擅自出賣或轉讓,如果行為人不知出賣或轉讓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根據《檔案法》第16條的規定,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出賣第八草“妨苦社理秩序非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因此,依法出賣、轉讓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不構成犯罪。
二、劃清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329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視行為主觀方面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398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329條第2款的規定,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本第3款的規定,有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據規格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目的:1.獲取非法利潤;2.牟利;3.營利。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行為人擅自出賣國有檔案行為的證據;
(二)證明行為人擅自轉讓國有檔案行為的證據;
(三)證明行為人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情節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證明行為人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后果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1)出賣;
(2)轉讓。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案例精選
王萬新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2016)黑0103刑初1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自2009年左右開始,王某乙在擔任哈爾濱市公安局檔案處檔案館保安期間,多次從檔案館盜取檔案資料,并出售給他人。被告人王萬新多次從王某乙手里購買其盜取的檔案資料。2009年至2011年左右,王萬新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某古玩城內,分多次將其購買的部分檔案資料出售給張某某。2012年左右,王萬新將其購買的包括馮仲云”、薛雯”書寫的材料等內容的部分檔案資料分數次出售給姜某某。剩余檔案資料由其出售給他人或者個人收藏。張某某將從王萬新等人處購買的檔案資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外拍賣,被相關部門發現。現涉案檔案均已被扣押。經哈爾濱市公安局認定,此部分檔案材料是公安專業檔案。經哈爾濱市檔案局鑒定,扣押檔案均為國家所有的檔案。經偵查,王萬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萬新的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之規定,應當以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王萬新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
案情簡介:自2009年左右開始,王某乙在擔任哈爾濱市公安局檔案處檔案館保安期間,多次從檔案館盜取檔案資料,并出售給他人。被告人王萬新多次從王某乙手里購買其盜取的檔案資料。2009年至2011年左右,王萬新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某古玩城內,分多次將其購買的部分檔案資料出售給張某某。2012年左右,王萬新將其購買的包括馮仲云”、薛雯”書寫的材料等內容的部分檔案資料分數次出售給姜某某。剩余檔案資料由其出售給他人或者個人收藏。張某某將從王萬新等人處購買的檔案資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外拍賣,被相關部門發現。現涉案檔案均已被扣押。經哈爾濱市公安局認定,此部分檔案材料是公安專業檔案。經哈爾濱市檔案局鑒定,扣押檔案均為國家所有的檔案。經偵查,王萬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萬新的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之規定,應當以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萬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萬新在購買資料時,不知道是國家檔案,其本人也不具備鑒定檔案的知識,依法定罪明顯法律依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萬新分多次從王某乙(另案處理)手中購買了大批解放東北、抓地主、抓特務的檔案資料。王萬新購得檔案資料后陸續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某古玩城內,分多次將其中部分檔案資料出售給張某某(另案處理)。2012年左右,王萬新又將其購買的包括馮仲云”、薛雯”書寫的材料等內容的部分檔案資料分數次出售給姜某某(另案處理)。姜某某將馮仲云”、薛雯”書寫的材料轉賣給張某某。張某某將從王萬新及他處購買的檔案資料進行了重新整理。2013年7月24日,張某某在委托北京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外拍賣時被發現。現涉案檔案均已被扣押,王萬新所賣及姜某某轉賣的部分檔案也在其中,扣押檔案均為國家所有的檔案。公安機關扣押王萬新檔案46冊,均為哈爾濱市公安局檔案。經偵查,王萬新于2015年3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萬新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辯護人關于王萬新在購買資料時,不知道是國家檔案,其本人也不具備鑒定檔案的知識,依法定罪明顯法律依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鑒于王萬新系初次犯罪,且自愿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
第三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萬新犯擅自出賣國有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