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條文內容
第三百三十一條 內容
第三百三十一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并引起嚴重后果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傳染病菌種、毒種,從而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其中,“傳染病菌種、毒種”主要包括三類:一類包括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類包括布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三類包括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主要是違反衛生部關于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的具體規定。
衛生部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1.菌種、毒種的保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2.一、二類菌種、毒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三類菌種、毒種由設有專業實驗室的單位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3.使用菌種、毒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二類菌種、毒種的單位,必須經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三類菌種、毒種的單位,應當經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4.一、二類菌種、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三類菌種、毒種的郵寄必須持有郵寄單位的證明,并按菌種、毒種郵寄與包裝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外,對菌種、毒種的引進、使用、供應和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是指行為人由于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致使傳染病菌種、毒種傳播,使他人受到傳染。“后果嚴重”主要是指傳染病菌種、毒種傳播面積較大,使多人受到傳染,或者造成被傳染病人因病死亡等。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只有在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情況下予以刑事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本條規定了較重的刑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是指引起傳染病大面積傳播或者長時間傳播的;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殘疾的;引起民心極度恐慌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國家對于傳染病防治的正常活動受到特別嚴重干擾的等。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是指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毒種、菌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
在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分離、引進、培養、試驗以及傳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開發、生產使用占據著重要一環。如果疏于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進行規范嚴格科學細致的管理,一旦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失控,則不但無法實現從事這項工作以防治傳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會變成傳染病發生、傳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釀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的惡果,并導致整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失敗。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引進、供應、保藏、攜帶、運輸、實驗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供應、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嚴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國家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以及用于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產、經營作了一般性管理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又制定了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專門性管理辦法,如《建立健全醫院內感染管理組織的暫行辦法》、《中國醫學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辦法》,等等。這些規定是防止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制度保障,必須嚴格遵守。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直接違反了上述規定,首先干擾和破壞了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進而嚴重危害或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應予嚴懲。
本罪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所謂傳染病毒種、菌種,根據《傳染病防治》第16條的規定,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類:希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鉤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才能構成本罪。這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具體包括:菌(毒)種的保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一、二類菌(毒)種的供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三類菌(毒)種由設有專業實驗室的單位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保藏管理單位供應;使用一類菌(毒)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二類菌 (毒)種的單位,必須經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三類菌(毒)種的單位,應當經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一、二類菌(毒)種,應派專人向供應單位領取,不得郵寄;三類菌(毒)種的郵寄必須持有郵寄單位的證明,并按照菌(毒)種郵寄與包裝的有關規定辦理。
2.必須是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且后果嚴重。所謂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應是指造成儲存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密器破損、丟失、被盜,或被傳染病菌種、毒種所污染的物品未經消毒、滅菌處理而被帶入公共場所。所謂后果嚴重,是指引起甲類傳染病、艾滋病、肺炭疽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大面積傳播的;造成大量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因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造成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管理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間接的損失巨大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于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且只能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資格的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具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資格,而擅自從事上述事務,因而引起菌種、毒種擴散的,不能以本罪論。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態度。至于行為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本身當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出于過失,所以本罪仍然屬于。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本罪要求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如果未引起傳染病菌種、毒種的擴散,或者雖引起擴散但未達到“后果重”的程度,只構成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二、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分
(1)主體方面,本罪是特殊主體,即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人員之外的人,過失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應依照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
(2)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
(3)客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違反國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這種危害行為往往與工作活動密不可分,是違反操作規程或者管理規定的工作行為,行為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為過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同時,本罪與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之間存在競合關系。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廢棄物隨意拋棄,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同時構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鑒于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為特別法,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為普通法,應按照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論處。
三、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
在1997年修改前,傳染病菌種、毒資擴散的行為是比照危險物品肇事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的,兩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而兩罪的區別體現在:
(1)主體方面,本罪是特殊主體,即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人。
(2)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危險物品肇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
(3)客觀方面,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行為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而危險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的對象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定罪標準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50條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3.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331條的規定,從事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十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證據規格
第三百三十一條 證據規格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行為人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行為主體的證據:
1.實驗人員;
2.保藏人員;
3.攜帶人員;
4.運輸人員。
(二)證明行為人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行為后果的證據:
1.鼠疫;
2.霍亂;
3.黃熱病;
4.天花;
5.艾滋病;
6.其他。
(三)證明行為人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證明行為人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特別嚴重行為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