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條文內容
第三百三十二條 內容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或者,并處或者單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條所指“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關于檢疫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對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指定地點接受檢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2.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3.對入出境的尸體、骸骨,其托運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疫合格后,發給人出境許可證,方準運進或者運出。“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上述傳染病一旦在國際間傳播開來,不但給人民群眾帶來深重的災難,還將給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極大的損失。例如中斷運輸、貿易,封鎖疫區、隔離和治療患者都將消耗大量的社會資金并延緩經濟發展。因此,對于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本款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的規定。這里的單位,是指入出境應當接受檢疫的單位。“單位犯前款罪的”,是指入出境單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逃避檢疫,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款對單位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于 1986 年 12 月公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足以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行為,就是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身或者物品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包括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逃避查驗或者衛生處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后,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逃避檢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托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經查驗而擅自攜帶、托運入境、出境的;郵電部門在衛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前,擅自運遞郵包的;入境、出境的尸體、骸骨托運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請衛生檢疫或者逃避、拒絕衛生檢疫機關所實施的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擅自移運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體,未將其就近火化的。
(4)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員,擅自離開查驗場所的。
(6)染疫人在隔離期間、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診驗或者留驗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場所或者診驗、留驗場所的。
(7)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8)其他違反應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可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構成本罪的結果條件。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艾滋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是指實際造成了傳播的后果,也就是說使他人感染上了檢疫傳染病,但感染的人數沒有要求,也不要求被傳播的人發生死亡等嚴重后果。所謂有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然尚未實際造成檢疫傳染病的傳播,但具有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的極大的現實可能性,一般表現為散播了大量檢疫傳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對公共衛生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一般必須是出入國(邊)境的人才可能構成本罪。不出入國 (邊)境的人,不會直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本罪主體具體包括下列幾類人員和單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無論乘坐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入境、出境的旅客,還是徒步入境、出境的旅客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員工。這類人員在入境、出境時與普通旅客一樣負有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的義務。
3.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這類人員在其所承運、代理、所有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時,應當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
5.入境、出境的尸體、骸骨的托運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人員在尸體、骸骨入境、出境時,沒有申請衛生檢疫的,或者逃避、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機關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尸體、骸骨實施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未經衛生檢疫機關簽發尸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而擅自將其運進、運出的,或者擅自移運經查驗系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體的,就有可能成為本罪主體。
6.郵政部門或者郵政工作人員。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郵政部門不得運遞郵包進出境。若郵政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該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可成為本罪主體。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負責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負責人,主要是指運送旅客、貨物或者其他物品入境、出境的船舶、飛機、列車等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此外,還包括來自國外的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
8.國境口岸的有關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國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負責人.
9.引航員和其他人員。對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上的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上船的人員應當視同員工接受有關衛生處理。此外,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前或者出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后,上下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員也有義務接受或者再次接受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衛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絕。有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國境衛生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便不能以本罪論處。一般認為。這種觀點不妥。行為人只要明知自己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或必要的衛生處理就足以構成故意,而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為人不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的帶菌者,但只要明知進入我國時應當接受衛生檢查卻故意逃避,從而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應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境衛生的檢疫規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的界限
兩者存在諸多相同之處,如都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都以違反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前提,都有引起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后果,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皆出自過失,等等。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 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 違反的行政法規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后者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3) 危害結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亂、黃熱病、艾滋病等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后者則是引起了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界限
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處,比如,二者都違反了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都可能造成了檢疫傳染病的傳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過失。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管的正常活動。
(2)行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的義務;后者的非法性則在于行為人違背了對傳染病防治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既可能是國境衛生檢疫職責,也可能是其他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
(3)犯罪的危害結果不同。就危害結果的形態而言,前者既包括實害結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也包括危險結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而后者只包括實害結果一種,即必須發生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且情節嚴重的事實情況。就造成傳播的傳染病的種類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亂、艾滋病等檢疫傳染病,范圍較窄;后者則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 3 類 35 種傳染病,種類繁多。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其主體;后者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不能成為該罪主體。
定罪標準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51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十一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
證據規格
第三百三十二條 證據規格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行為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染行為的證據:
1.鼠疫;
2.霍亂;
3.天花;
4.黃熱病;
5.艾滋病;
6.其他。
(二)證明行為人有引起檢疫傳染傳播嚴重危險行為的證據:
1.鼠疫;
2.霍亂;
3.天花;
4.黃熱病;
5.艾滋病;
6.其他。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1)逃避檢疫;
(2)其他。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