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條文內容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 內容
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并處或者單處。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違反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主要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下列規定:(1)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2)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3)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的,進境時要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4)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5)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抵達口岸時,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逃避動植物檢疫”主要是指不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如采取隱瞞、欺騙等方法逃避動植物的檢疫或者避開檢疫口岸進出境等。“重大動植物疫情”指動物傳染病在某一地區暴發、流行,在短期內突發眾多患同一傳染病的動物,使某一種類動物大量死亡甚至滅絕;或者植物病、蟲、雜草的迅速蔓延,使糧食、瓜果、蔬菜嚴重減產,給某一地區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如英國的瘋牛病,使政府不得不大量捕殺病牛,經濟損失慘重。另外,還有地中海實蠅,這是一種分布廣,危害果樹、蔬菜的一種害蟲,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其列為檢疫對象重點防范。根據本條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單位犯前款罪如何處罰的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主要指依據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有義務接受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單位,故意不接受有關的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犯罪行為。依據本款規定,單位犯該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是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同時也破壞了農林牧漁業的正常生產。
我國是農業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隨著改革開放、對外貿易經濟的迅猛發展,為發展和擴大農業生產,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數量、品種也隨之增多。但是,由于進境檢疫工作沒做好,部分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檢疫物帶來的病蟲害在我國傳播蔓延,給我國農業生產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依法實施檢疫;同時又規定,禁運動植物病源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 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 動物尸體 ; 土壤諸物迸境,發現此類禁止迸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等等。這些規定,對加強國家國境衛生檢疫制度,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病蟲害傳人、傳出國境,保護農業發展,發展對外貿易,都是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1.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進境、出境、過境、攜帶和郵寄、運輸及工具的具體檢疫都做了詳細的規定。1991年l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2條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作為檢疫的具體對象包括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所謂“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禽、畜等;“動物產品”是來源于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等,所謂“植物”是指栽培物、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產品是指來源于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所謂“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液等。對這些物品的進出境必須經報檢或者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否則,就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行為。避動植物檢疫,就是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許可擅自進出境動植物。
2.必須是引起了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實質要件。重大動植物疫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是指如下幾種情況:
(1)引起的動植物疫情,難于治理,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危害很大。
(2)引起的動植物疫情,過去沒有發生過,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危害很大。
(3)引起動植物疫情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巨大。
至于司法實踐中具體定罪時如何把握重大動植物疫情,有關司法機關應盡快作出司法解釋。據此可知,逃避動植物檢疫罪屬于實害犯,也即只有引起了重大動植物疫情,才能構成逃避動植物檢疫罪。需要指出的是,重大動植物疫情必須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的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逃避動植物檢疫之行為與重大動植物疫情之間,具有上的因果關系,若欠缺此種因果關系,則不能構成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但主要是要求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進出境、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承運人或者押運人。動植物檢疫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執行或者不認真執行動植物檢疫制度,導致重大動植物疫情發生的,以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逃避或拒絕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而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這一結果是出于過失,行為人逃避或拒絕接受檢查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對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結果是明知的,則應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再以本罪論處。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構成本罪,除了要有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的行為外,還必須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發生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且情節嚴重。如果行為人雖然有逃避動植物檢疫等行為,但沒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雖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但情節輕微則不構成犯罪。
二、劃清本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在于:
(1)違反的法律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后者違反的是國境衛生檢疫法。
(2)檢疫的對象不同。前者的檢疫對象主要是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裝載器、包裝物,來自動植物檢疫區的運輸工具,不包括人;后者的檢疫對象包括人身及其所帶物品,但不包括動植物及其產品。
(3)引起的疫情種類不同。前者引起的疫情主要是動植物疫情,如口蹄疾、焦蟲病、豬丹毒;后者引起的疫情是人體傳染病,如鼠疫、霍亂、天花、黃熱病等。
(4)構成犯罪的結果要件不同。前者必須已經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結果,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危險且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就構成犯罪。
定罪標準
(冀)立案標準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59條修改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337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2017年4月27日施行 公通字〔2017〕12號)
第五十九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四)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五)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六)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十九條 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所列的動物疫病傳入或者對農、牧、漁業生產以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動物疫病在國內暴發流行的;
(二)造成國家規定的《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中所列的有害生物傳入或者對農、林業生產、生態環境以及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國內傳播擴散的。
證據規格
第三百三十七條 證據規格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犯罪行為的證據。
具體證據包括:
(一)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二)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植物產品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三)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四)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動物產品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五)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其他檢疫物”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六)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裝載容器、包裝物”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七)證明行為人引起重大“來自動植物疫原的運輸工具”疫情結果發生行為的證據;
(八)證明行為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證據。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1)妨害;
(2)其他。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
地方規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標準(2019.12.5更新)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29】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例精選
石德銀、景橋梁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2018)渝0102刑初96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石德銀于2009年4月和重慶市涪陵區xx鎮xx村1組簽訂了xx山林林地流轉合同,流轉期為二十年。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在明知山林松樹因感染松材線蟲病被除治隊砍伐屬于疫木,且未辦理疫木運輸許可證和疫木檢疫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由石德銀雇用工人將已砍倒的疫木鋸斷成節,由景橋梁聯系豐都縣xx鎮xx村1組xx木材加工廠楊某購買后,景橋梁駕駛xx號貨車搭載石德銀將50余節未經捆綁處理的松樹疫木(凈重約3噸)從xx村出發運至xx木材加工廠出售,獲利人民幣1000元。運輸途經了涪陵和豐都有馬尾松林的路段38.4公里、涉及連片馬尾松純林面積41090.0055畝。
2017年11月23日,經重慶市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運輸的該批松木為松材線蟲病疫木。
2017年12月13日,經重慶市森林病蟲病防治檢疫站抽樣檢測及評估,從涪陵區xx村運至豐都xx境內xx村的松樹疫木,完全具有引起重大林業植物疫情一一松材線蟲病傳播蔓延的極大危險。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石德銀、景橋梁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石德銀于2009年4月和重慶市涪陵區xx鎮xx村1組簽訂了xx山林林地流轉合同,流轉期為二十年。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在明知山林松樹因感染松材線蟲病被除治隊砍伐屬于疫木,且未辦理疫木運輸許可證和疫木檢疫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由石德銀雇用工人將已砍倒的疫木鋸斷成節,由景橋梁聯系豐都縣xx鎮xx村1組xx木材加工廠楊某購買后,景橋梁駕駛xx號貨車搭載石德銀將50余節未經捆綁處理的松樹疫木(凈重約3噸)從xx村出發運至xx木材加工廠出售,獲利人民幣1000元。運輸途經了涪陵和豐都有馬尾松林的路段38.4公里、涉及連片馬尾松純林面積41090.0055畝。
2017年11月23日,經重慶市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運輸的該批松木為松材線蟲病疫木。
2017年12月13日,經重慶市森林病蟲病防治檢疫站抽樣檢測及評估,從涪陵區xx村運至豐都xx境內xx村的松樹疫木,完全具有引起重大林業植物疫情一一松材線蟲病傳播蔓延的極大危險。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楊某購買該批疫木后要求退貨,被告人景橋梁將所賣疫木款1000元退還給了楊某,并將疫木就地燒毀。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劉應福、李某、楊某、譚某、黃某等人的證言;3.流轉合同、承包合同;4.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5.通話清單;6.扣押清單、提取筆錄、采樣憑證、司法鑒定檢驗報告、評估意見書等書證;7.戶籍資料、社區調查報告;8.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說明;9.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在案,足以認定。
裁判結果: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產品,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犯罪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石德銀、景橋梁各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德銀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景橋梁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