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條文內容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 內容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或者,并處;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以及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修正案(四)》第五條,對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的第三款內容作了修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款時存在兩個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沒有規定獨立的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依照刑法走私罪一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但司法實踐中對該犯罪行為在量刑上卻出現了問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了對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和處罰,沒有規定對走私廢物的處罰;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對走私淫穢物品的犯罪和處罰,也沒有對走私廢物的量刑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是以行為人偷逃應繳稅額的大小確定刑罰的,由于對走私固體廢物無法計算應繳稅額,也就無法確定具體刑罰。這樣,刑法走私罪一節對走私固體廢物實際上沒有具體的處罰規定可以適用。因此,有必要對走私固體廢物的犯罪行為單獨規定刑罰。二是,刑法對廢物的規定不全面,與廢物存在的形態不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固體廢物分為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兩類。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還明確規定:“液態廢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廢物從其存在的形態看,有固體(固態)、液態和氣態廢物。如果對廢物不能再開發利用,就是一種有害物,應當全面禁止其走私進境。由于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就不能對實踐中出現的走私液態、氣態廢物的行為進行有效打擊。
因此,修正案(四)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相應刪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同時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的第三款規定修改為:“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這類廢物的治理,往往需要較高的技術并耗費大量的資金。在歐洲,處理一噸有毒有害廢物約需花費一千美元,若到非洲國家去處理,每噸僅需費用十美元,因此,一些發達國家千方百計將本國的有毒有害廢物和垃圾轉移到國外處置。為了保護人類健康,限制發達國家轉移污染和保護發展中國家免受污染轉移之害,1989年《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書巴塞爾公約》全體代表在瑞士巴塞爾通過了該公約。我國政府于1990年簽署了該公約。按照《公約》的規定,任何國家皆享有禁止《公約》所指危險廢物自外國進入其領土或者在其領土內處置的主權權利。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表達了我國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明確態度。
本款中的“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水體處置廢棄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棄置固體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固體廢物的活動。本款對違反國家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犯罪行為,規定了三檔刑罰。對實施了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行為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2013年司法解釋,“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8)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后果特別嚴重”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11)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解釋所稱“公稱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是指沒有經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私自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上列入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確有必要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本款規定對未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是指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上沒有列入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犯本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構成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國家對禁止進口不能作原料的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上述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申請進口廢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并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
2.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進口廢物申請書》;(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所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超越自身職權,獨立決定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未經許可主要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情形;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書》的情形;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并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具備了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這一前提條件,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才告成立,否則行為人以合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從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或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為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提供固體廢物。總之,其用途應限于用作原料,對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為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進行倒買倒賣的,則不構成本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必須是已經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后果才構成犯罪。這是本罪的結果特征,也是區分構成本罪與不構成犯罪的標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也就是說行為人對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主觀是過失的,但是,對于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人則是明知的。
認定要義
一、本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的客體、犯罪對象、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等方面基本相同,但在客觀方面卻有著重要的區別:前者屬結果。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只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成犯罪;后者則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走私廢物罪的界限
前者擅自進口的固體廢物,可以用作原料,尚有利用價值,并未逃避海關監管,而是照章納稅,只是進口的固體廢物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未報經批準;而后者走私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不僅根本不能用作原料,且根本未獲批準進口,入境時,還逃避海關監管,將這些廢物走私入境。前者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達到一定數量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定罪標準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構成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2)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 法釋〔2016〕29號)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七條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三條 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
對于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四條 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第十七條 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本解釋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解釋所稱“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本解釋所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六十二條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證據規格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 證據規格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一、主體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身份等自然情況的證據
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特定職責證明等,主要是證明行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或職務)、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證據材料,如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出生證、專業或技術等級證、干部履歷表、職工登記表、護照等。
對于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證明材料。
(二)證明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是否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材料。
二、主觀方面的證據
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
(一)證明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證明直接故意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三、客觀方面的證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國家環保局《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廢物進口是指一切廢物(含廢料)以任何貿易方式和無償提供、捐贈等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申請進口廢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并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
2.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1)《進口廢物申請書》;(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所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超越自身職權,獨立決定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進口廢物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廢物進口單位與境外貿易關系人簽訂的進口廢物合同中,必須訂明進口廢物的品質和裝運前檢驗條款,注明嚴禁夾帶生活垃圾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約定進口廢物必須由中國商檢機構或國家商檢局指定或認可的其他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運。
未經許可主要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情形;偽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準書》的情形;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并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具備了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這一前提條件,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才告成立,否則行為人以合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才構成犯罪。另外,行為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從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或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為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提供固體廢物。
總之,其用途應限于用作原料,對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為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進行倒買倒賣的,則不構成本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材料,則必須造成了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這種情況屬于結果犯,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限制進口固體廢物進境的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
四、量刑方面的證據
(一)法定量刑情節證據
1.事實情節:
(1)情節嚴重;
(2)其他。
2.法定從重情節:
3.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1)可以從輕;
(2)可以從輕或減輕;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4.法定從輕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法定減輕免除情節:
(1)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可以免除處罰。
(二)酌定量刑情節證據。
1.犯罪手段:
(1)傾倒;
(2)堆放;
(3)處置;
(4)利用;
(5)貯存。
2.犯罪對象;
3.危害結果;
4.動機;
5.平時表現;
6.認罪態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