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與最高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受理哪些案件?上海專業庭審律師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來信來訪事項由巡回法庭依法辦理。
這方面的一個典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以專利管理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否作出行政案件受理的批復》(1995年7月7日發布實施)的規定。專利侵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若專利管理機關調解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專利管理機關依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作出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處理決定,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以專利管理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行政案件受理。
2.公務行為和個人行為的區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具有個人行為和公務行為兩種可能性,只有公務行為引起的爭議才屬于行政爭議。公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別標準主要是:
(1)身份。只有具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才有權實施公務行為。
(2)名義。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所在行政
機關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才有可能是公務行為,確定名義的主要標準是制服、證件等公務標志。
(3)權限。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關系委托權限內實施的行為才是公務行為。
(4)時間和地點。在上班時間和辦公場所實施行為通常是公務行為。
(5)目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公務目的實施行為才屬于公務行為。
(6)關聯性。只有與公務密不可分的行為才是公務行為。
上述標準不是絕對的,應當綜合應用,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
3.行政爭議的種類。行政爭議的種類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主體來看,行政爭議可能發生在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甚至發生在國內行政機關、外國的行政機關、外國人或者國際組織之間;從發生原因來看,可能是因外部行為,也可能是因內部行為而發生的爭議;從內容來看,可能是因法律規范的適用和解釋而發生的爭議,也可能是因為事實的調查和認定而發生的爭議。
上海專業庭審律師所有這些爭議,可能是法律性質的爭議,也可能是政治性或者純粹技術性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并非都適合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因此產生了行政訴訟與其他法律救濟途徑在行政爭議解決方面的銜接和協調問題,這首先要求劃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的種類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