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房地產轉讓成本相對較低
房地產轉讓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出售、贈與、離婚及財產分析、繼承等幾類。離婚時房地產轉讓成本最低,免征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只需繳納產權登記費、測繪費、制作費等共計幾百元。
然而,房地產轉讓的依據是,該房產為紅資,按揭貸款已還清。如果該房地產還有未償抵押,也就是說,該房地產還在銀行抵押,你需要先還清抵押,取消抵押權,然后就可以在沒有該房地產抵押權的情況下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離婚的一方沒有足夠的現金來償還剩余的抵押貸款,他們需要暫時借一筆錢來贖回房子。房地產抵押貸款解除后,需要將所有權轉移,然后抵押給銀行。新的貸款是用來償還貸款時,大樓被贖回。
2、 離婚房地產轉讓應準備哪些材料?
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民政局蓋章)和離婚證明,或經公證的協議書。
3、 離婚時不及時辦理房產過戶存在巨大風險。
很多當事人由于抵押未還清、過戶手續繁瑣、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將隱藏巨大的風險。
由于不動產屬于登記主義,其名下的登記一般屬于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夫妻婚后購買的不動產雖然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姻法明確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婚姻中很難單獨出售房產。但是,離婚后,一方可以不經前夫前妻同意,單獨出售房屋。交易對方和房管局只看房產登記,沒有義務審查房產是否有其他權利人。
因此,由于離婚時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一方雖承諾離婚時將房產交給另一方或留給子女,但離婚后私自出售房產的情況相當普遍。購房一方是善意取得的,買賣合同真實有效。前夫/前妻或子女只能向本方收回銷售款,但不能要求返還財產。
此外,有些離婚協議還存在贈與關系,比如同意將不動產贈與子女,等子女年滿18歲后再轉讓所有權。如果不存在因所有權及時轉移而產生的糾紛,承諾贈與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這也是比較常見的情況。
4、 摘要
離婚時轉讓不動產的成本最低。建議離婚涉及不動產轉讓(包括加名、改名等,實質上是不動產轉讓)時,應盡快辦理轉讓手續。辦理抵押貸款過戶前,還需要借一筆錢還清貸款,這需要上萬元的貸款利息,但成本是值得的,因為如果過戶不及時辦理,離婚后一方可以單獨出售房屋,這就意味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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