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市場防疫物資緊缺,企業復工未能準備齊全有關部門要求的口罩、體溫儀、消毒水等防疫物資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按要求準備好口罩、體溫儀、消毒水等防疫物資是企業的主體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因此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企業及責任人被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若因此導致發生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企業將被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二、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哄抬物價的責任?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疫情防控期間,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漲,醫療物資制造企業可否上調醫療物資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應當依據政府的定價目錄,若該物資不在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目錄范圍內的,企業可依市場價自行調節,但不能哄抬物價。若該醫療物資屬于政府指導價或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則不能擅自上調該醫療物資的價格。
四、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將會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如口罩、消毒液、防護衣服等產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將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風險,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廣告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對發布涉及口罩、消毒產品、防護工具等商品的廣告中肆意夸大和編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的違法行為,以及在廣告和商業宣傳中宣稱產品可以防治突發傳染病、嚴重誤導民眾的違法行為,除依據《合同法》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商品價款三倍的增加賠償。此外,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可處以二百萬元的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六、企業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級響應期間仍然繼續開放娛樂場所或開展文娛活動應承擔何責任?
公安機關可依法對企業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情節嚴重導致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政府可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七、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行為,應受到何種處罰?
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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