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刑的存在一直存在有爭議,在我國,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是一種極刑,一般只對重犯才使用死刑,而且我國對死刑的適用也是嚴格的控制,我們知道,犯罪處罰是不分男女的,只要犯了罪,依法該判什么刑就是什么刑,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審判時,已經懷孕的婦女是不適用死刑的,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執行死刑時懷孕該怎么處理吧。
一、執行死刑時懷孕該怎么處理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核準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
二、死刑的法定量刑情節
(一)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案件,案發后真誠悔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二)因此,在“慎用死刑”政策的指導下,對以上幾類情況的死刑案件應當側重于把握“從寬處理”的原則。同時,對死刑案件中共同犯罪、情節犯等具體問題亦應明確死刑適用的原、鄰里矛盾而引發的案件。
(1)被告人親屬則。
(2)因婚姻家庭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案件。
(3)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案件。
(4)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明顯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三、死刑緩期執行和緩刑有什么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于緩刑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考查”);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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